中国海关总署(GACC)发布2017年第56号令,调整预先舱单规则( 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fuzhou_customs/484128/xfdd/1900869/index.html )畅通通关,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安全进出境和风险防范的落实。该规则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。
必须提供托运人和收货人(如果收货人为订单,则为通知方)的完整详细信息。由于此次政策调整,需要提供非中国发货人/收货人/通知人的企业代码。由于每个国家使用的企业代码不同,请检查并提供。发货人、收货人、通知方(收货人为“TO ORDER”时)格式应包括“代码类型+企业代码”。
新舱单调整程序不会导致客户业务敏感信息的泄露。舱单中添加的敏感数据项(收货人姓名除外)不得显示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。舱单送交海关后,海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和与海关工作有关的秘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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